当前位置: 首页 >> 招生信息 >> 政策规定 >> 正文

作弊已入刑 考试要诚信

2017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的第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6年我省播音编导专业基础课统考中,2名考生与5名培训机构人员通过手机传递试题与答案,被公安机关抓获。7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与罚金不等。省招办也对3名作弊考生做出了取消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停止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2017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课统考、联考、校考在即。省招办提醒所有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的考生,一定要遵规守矩,诚实应考,远离作弊。切勿找人代考,切勿把手机等通讯、拍摄器材带入考场,切勿轻信网上及社会上的各种“助考”传言。考试期间省招办将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凡在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5日

日期:201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