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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出台

2009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出台。以下政策节选自《2009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可在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20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普通高校调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考生如果符合多项照顾规定,只能取其分值最大的一项。”

日期:2010-12-06